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 生产、修理、试验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对具有下列产品的申请单位可优先受理: 一是属于军方急需的;二是属于行业技术领先、填补军事技术空白的;三是属于军选民用产品,参与军方招标并已中标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指军方对承制单位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查实施、批准注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管理活动。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将统一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有利于提高装备采购效益。在装备采购方面具有相关认证资质的企业,在收入和利润方面会有很大的提升,将区别于认证前和未认证的企业;
有利于降低装备采购风险。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是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修理技术服务的基本门槛,只有具备了相关资格才能有效的降低军方的采购风险和企业的经营风险;
有利于建立并完善竞争机制。在市场竞争方面,武器装备采购方也会优先考虑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在参与装备采购项目时具有更多的竞争优势;
有利于推动装备采购制度改革。装备采购制度的改革需要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装备采购过程中来才具有意义,也就意味着更多的民营企业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对装备采购制度改革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1、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
3、具有健全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或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良好经营信誉,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法行为;
6、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7、装备发展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1.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
2.外资控股的企业;
3.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
4.军队团(不含)以下建制单位;
5.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未超过3个月的单位;
6.主动退出《名录》不足3年的单位;
7.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被吊销后不足3年的单位;
8.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的单位;
9.其他不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
1、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有效期5年>;
2、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审申请;
3、A类装备承制单位的新版证书增加“通过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识,兼具原“两证”功能;
4、证书严禁在互联网、广告媒体和社会公开的场合使用。证书丢失、损毁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